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甘肃某某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02民初2284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16122135L。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蒲上沟村2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995403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18日,汉族,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女,生于1965年12月27日,住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东路十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906402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59278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诉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62000元,并按年利率8.25%支付2021年12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东路15号2号、3号、4号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质押的股权(股权数额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6日;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6月29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9日;年利率5.5%,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以其在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出质,为该笔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同时对债务人(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未结清3000000元贷款转入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发放贷款162000元。以上两笔贷款本金共计3162000元,均约定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到期,被告未清偿全部本息。 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签订合同向原告借款属实。 被告**辩称,未签订162000元的借款合同;不是公司股东,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162000元的贷款没有提供担保。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2018年**借字、***字第102422018000015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2018年3月16日放款通知书;**借展字2019年第102422019000011号《借款展期合同》;2019年3月15日放款通知书;2020年3月24日放款通知书;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证书;2020年**最高综授字、**借字、***字、**最高抵字第102422020000011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展字2021年第10242021000011号《借款展期合同》;2021年3月24日放款通知书;2021年**最高综授字、**最高质字、**借字、***字第102422021000022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2021年6月29日放款通知书,以证明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贷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以其在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事实。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3000000元贷款系列证据无异议,提出162000元贷款未签字。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2月28日,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抵字2017年第10242201700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路15号2号、3号、4号房产及土地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内债务人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原告)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3000000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字2018年第102422018000015号《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6日;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字2018年第102422018000015号《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3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000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借展字2019年第102422019000011号《借款展期合同》,展期11个月,展期到期日2020年2月15日,展期月利率7.2‰。2020年3月24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综授字2020年第102422020000011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借字2020年第102422020000011号《借款合同》,用于偿还**借展字2019年第102422019000011号《借款展期合同》下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年利率6.9%,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字2020年第102422020000011号《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含合同主债权、利息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抵字2020年第102422020000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路15号2号、3号、4号房产及土地【甘(2020)肃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341号】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内债务人(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原告)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3000000元。2021年3月24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借展字2021年第10242021000011号《借款展期合同》,展期12个月,展期到期日2022年3月24日,展期年利率5.5%。截止2021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000000元未清偿。 二、2021年6月29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综授字2021年第102422021000022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额度有效使用期间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9日,授信额度3500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质字2021年第10242202100002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在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为在最高债权额350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同意为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债务人(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3000000元纳入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同日,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字2021年第102422021000022号《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17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6月29日至2012年6月29日;年利率5.5%,逾期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字2021年第102422021000022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含合同主债权、利息等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62000元。截止2022年2月20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6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与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本金、按照年利率8.25%清偿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路15号2号、3号、4号房产及土地【甘(2020)肃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341号】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内债务人(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原告)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限额为3000000元,原告对抵押物处置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在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最高债权额350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原告对质押股权在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30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担保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自愿为162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担保限额16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借款本金3162000元(3000000元+162000元); 二、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2021年12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支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2022年2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西城支行对被告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滨河路15号2号、3号、4号房产及土地【甘(2020)肃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341号】处置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在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最高债权额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170000元(3000000元+1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上述债务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48元,由被告甘肃***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奕 书 记 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