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一中与某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酒民一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66年8月5日。
原审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酒泉市第一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酒泉市第一中学、***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酒泉市第一中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酒泉市第一中学、***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