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与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玉门市文化体育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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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肖凤琴,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局局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与被告
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玉门市文化体育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年
3月
16日立案
。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于
2017年
5月
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44元,由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