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与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玉门市文化体育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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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02民初1121号

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

经营者:肖凤琴,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第三人:玉门市文化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局局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与被告 酒泉市世纪美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玉门市文化体育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年 3月 16日立案 。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于 2017年 5月 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44元,由原告肃州区风格格布艺店负担。

李玉明

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