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01民初1367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夏河县。
被告: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新城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机械租赁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