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24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关金泽路南侧阳光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春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张永胜,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负责人: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钢,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建筑公司)、***、张永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纬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春杰、被告***、张永胜、被告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伟、田野,被告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经纬建筑公司、***、张永胜、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赔偿***误工费20300元、护理费11600元、营养费1600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23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4日,经纬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临洮县农业大厦对面阳光小镇建设项目。张永胜分包混凝土工程。***分包木工工程。2018年11月7日,***经张永胜指派到地下车库砌砖时,***正在车库上方拆模板,由于模板不慎掉落,将***打伤。同日,***被送至临洮县中医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张永胜仅支付医疗费8870.95元及其他费用600元,剩余费用拒不支付。
经纬建筑公司辩称,***受伤后,我公司积极配合***治疗。***出院后,因其提出除医疗费外,另给付20000元误工费,我公司认为太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认为***受伤,我公司有管理不到的职责,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因***在工地被我雇佣的工人拆除模板时打伤,我已赔偿***医疗费等10000元,但公司为工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张永胜辩称,***工作时被***雇佣的工人拆除的模板打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辩称,只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8770.9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临洮县中医院住院病历1份及医疗费票据1份;2.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1张;3.临洮县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实***伤情及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数额和***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对证据1.被告方均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方均有异议,认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对证据3.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有异议,其余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除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意见外,其余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纬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劳务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份,欲证实经纬建筑公司5号楼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和张永胜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对***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重新作出鉴定,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和本院已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纬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临洮县阳光酒店5号楼项目。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1日,张永胜和***分别分包了5号楼混凝土工程、木工工程劳务部分。2018年11月7日,***经张永胜指派到地下车库砌砖时,***雇佣的工人正在车库上方拆除模板,由于模板不慎掉落,将***打伤。同日,***被送至临洮县中医院治疗20天,经诊断:“1.左肺挫伤;2.左侧肋骨(9.10.11)骨折;3.左侧气胸;4.左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0元。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8日,经纬建筑公司分别向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和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为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2019年3月18日,***的伤情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至6000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庭审中,因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本院委托甘肃政法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为3000至4000元。鉴定费1600元由***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张永胜雇佣在经纬建筑公司承担的工地上工作时,被***雇佣的工人拆除模板时打伤,被告张永胜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永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经纬建筑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张永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应从张永胜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减除***已垫付和给付***的10000元中除医疗费8770.95元外的1229.05元。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和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可另行处理。***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参照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人均工资53130元即每天145.6元,考虑***伤情及住院天数分别计算120天和60天,即为17472元和8736元。***请求的营养费16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的住宿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请求的交通费,考虑***治疗及鉴定酌情确定为500元。***请求的鉴定费2000元,因天平司法鉴定意见已被重新鉴定的结论部分予以否定,故其请求赔偿所交鉴定费的一半,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后续治疗费4000元、误工费17472元、护理费8736元、营养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6308元(含***已付的1229.05元)。甘肃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负担1289元,张永胜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永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