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01民初874号 原告:***,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付清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