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公司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01民初873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窦学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公司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公司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2014-2019年度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