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甲与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01民初874号
原告:*某甲,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窦学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与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以和被告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付清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撤回对甘肃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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