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002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霞,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水泉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YWLX8P。
法定代表人:秦龙。
原告***与被告十堰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以被告在开庭前按三方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其付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按调解协议偿还下欠原告的赔偿金342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35元,减半收取32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红英审判员李莉审判员阮红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