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347号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董世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站路199号10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施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42元,减半收取计21821元,由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登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