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3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董世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站路199号10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施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湘02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524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5244.3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登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佳炜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