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财保6号
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董世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站路199号10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施展。
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5,244.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5,24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易珊
书记员王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