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民初1242号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4173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夏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B区41号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77492199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上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46元(已预交),由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