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319号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4173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瓜州县。(特别代理) 被告:***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怡东华城5-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OFEL7N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诉被告***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