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319号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4173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瓜州县。(特别代理)
被告:***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怡东华城5-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MAOFEL7N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诉被告***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