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旺家乐门业经销部与新疆德坤融大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3291号

原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旺家乐门业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二联办**楼地下室。

经营者:高强英,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销部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德坤融大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v>

法定代表人:贵侠,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金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正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美特底商办公楼****iv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方昇,该公司经理。

原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旺家乐门业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德坤融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融大公司)、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建材公司)、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集团公司)、新疆正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

原告诉称,自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由被告德坤建材公司出面,原告与德坤融大公司签订《特种门买卖合同》,为兵团德坤红光山苑19、23、17、22号楼以及东风区6号楼防火门供货并安装,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总价为1,863,239元,已支付1,409,665.4元,尚欠453,573.4元,三被告实际为三个名称同一批人马同一场所办公,德坤集团公司为德坤建材公司的控股股东。自2017年9月起原告多次索要,刚开始协商德坤集团公司以在售的房产抵债。原告向德坤集团公司提交审批后,德坤集团公司将款拨给德坤融大公司,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均以公司内部问题为由互相推诿,今年德坤建材公司又以其在德坤融大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德坤融大公司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索款无门,只能诉诸法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经查,德坤集团公司、德坤建材公司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设立,德坤集团公司、德坤建材公司属于兵团法人。另,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德坤建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将持有的德坤融大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正昌公司,目前正昌公司在德坤融大公司占股100%。德坤集团公司、德坤建材公司、德坤融大公司的其住所地位于米**米东南路**,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二钢达丰社区管理委员会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区域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管理的范围,故本案应当属于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荣小芳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