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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德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6民初2065号
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升,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德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区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已预交2884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新疆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8815元。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