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1540号之三
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许宗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贵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旺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何金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4.4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890551.3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90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6027.48元由原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616.9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陈建忠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