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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钢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9民初579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二钢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钢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5.80元,减半收取计1,057.90元(原告***预交)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斯木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地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