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4民初12845号
原告:***,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园区松园路17号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C区C1楼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年终奖36,100元、加班费12,019元(9014元/21.75天14.5天2倍)、带薪年休假工资9946元(9014元/21.75天8天3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36,056元(9014元2个月2倍),共计94,121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研究生毕业即与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工作,职位为技术岗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勤恳工作,获得同事和领导的认可。2021年2月1日***部门领导确认***2020年年终奖金金额。2021年2月4日***部门领导安排***春节加班,因为***体弱,已计划好利用春节期间调理身体,故希望自己能够春节期间回家休息调养,不想加班,由此被领导认为不服从安排,关系开始紧张。扫描全能王创建之后到春节前放假,***与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部门领导多次沟通、解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要求***主动离职,并承诺一定发放2020年年终奖,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春节过后,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态度开始转变,拒不承认任何补偿、年终奖等等事宜,并停止***的各项工作权限,使***上班不能、工作不能。2021年3月15日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即强行以莫须有的理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被迫离开。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至今应付未付***个人的2020年年终奖及其他项。经***申请劳动仲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6日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37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640.92元(5948.34元/21.75天3天2倍)。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3,793.36元(5948.34元2个月2倍)。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