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45镇江国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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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045号
原告:镇江国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101号高新区创新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蒋金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徐非非,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盛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弟,该公司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镇江国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国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镇江国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