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74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盛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昆鹏,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桂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508民初74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5709.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晟传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5709.9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