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35***与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2民初535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陈燕,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盛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毛齐梁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