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2民初725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盛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除。
审判员  郭金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