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8350号
原告:青岛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涛,经理。
被告: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邦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4元,撤诉减半收取386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共计退还原告6582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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