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56号
原告: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车勇。
被告: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青岛鹏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
人民陪审员 宋全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魏忠华
书 记 员 陈 冬
书 记 员 国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