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陕西恒信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众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543号
申请人:南京众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A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吴才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信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沣渭新区六村堡邓六村255号。
法定代表人:吕杭宝。
申请人南京众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信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众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信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信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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