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民初4016号
原告: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北外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95406225G。
法定代表人:夏庆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朝民,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陈立奇,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朝民、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20万元;2.请求被告***在聊城市区域范围内登报道歉;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被新富瑞公司聘任为公司销售业务员。经新富瑞公司几年的精心培养,***成为一名业务十分纯熟的业务员,通过新富瑞公司提供的平台及商业信息,负责新富瑞公司所生产的各类化肥产品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区域内的推广与销售,取得了一些业绩,每年工资收入在10万元至15万元左右。***受聘后,与新富瑞公司签订了《销售人员保密协议》,承诺“离职后一年内不自营化肥业务或者到与新富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新富瑞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销售政策、管理规定等具有核心价值的商业机密),否则,***需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新富瑞公司赔付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初,***在未依据《销售人员保密协议》提前3个月书面向新富瑞公司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口头告知新富瑞公司其辞职的信息。***在新富瑞公司领取的工资及新富瑞公司为其交付的各类保险均终止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7月9日,***严重违反《销售人员保密协议》,独资设立山东福如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云南原开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鑫福如商标自行灌装价值30余万元的锌腐酸复合肥140吨,自营化肥业务,并通过其在新富瑞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时所掌握的新富瑞公司的购销渠道及商业信息将其自营化肥销售到阳谷县周边及原新富瑞公司的销售网点,给新富瑞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新富瑞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原告诉被告案由系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先仲裁后诉讼,所以我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该纠纷涉及到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因为保密、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