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财保2号

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8层1803-18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农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夏庆珍。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农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农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富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