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与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5942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NJU0666。

经营者:徐金,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后丽,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凤凰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315XY。

法定代表人:李悦,职务不详。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与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计5490元,由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徐大山木业负担。

审判员  祝万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