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新安镇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繆正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凤凰小区1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两轮线上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不可抗力因素,本院暂无法开展线下查控及相关执行工作,且立案过程中,错将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