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28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315XY。

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中远,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成明(曾用名林刚),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中远、**、黄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也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德兵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如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永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