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柱,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凤凰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315XY。

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