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504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柱,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凤凰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315XY。
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