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01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彬,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龙,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上海裕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海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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