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1民初3346号
原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住所地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2851994H,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汉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山东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20万元的财产(巴东小镇售楼商业S1-A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巴东小镇售楼商业S1-A区,查封期间,由被告山东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抵押等有损资产价值的行为。若需要买卖,需经本院书面同意,并将相应售房款交本院代为保管。
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宋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冉玉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