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丰华苑1号楼3单元一楼西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东流庄村1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平邑街道南环路北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6民初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裁定不符合事实情况,是错误的裁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作为该合同的主体,且***的经常居住地在寿光,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寿光,理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平邑县,有其营业执照信息予以证实,因此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