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3101号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海岱中路2222号新亚财富广场B座6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