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终1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与永盛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311MA3RMWJM。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兴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792223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被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兴基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52元,减半收取27626.00元,由上诉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