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3732049Q,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大喜,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330387K,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3178387R,住所地,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iv>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世忠,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阮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程世忠、***、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