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兴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4286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朱杰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柱、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兴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0660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鄢家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程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3178387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鄢家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330387K,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28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31814826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鄢家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筑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7N5K9B,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鄢家河村1组。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世忠,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刘永华,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程云峰,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0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