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2567号
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3178387R),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程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进锋,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0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辉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