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33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1GDWJ7R,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广田路南侧。
经营者:汪志刚。
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3178387R,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程世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法院并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00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