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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7221号之一
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36号金茂大厦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光彬,职务:经理。
被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黎明村大礼路北侧西侧门牌××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经理。
被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东侧、银行二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北区6号楼0134室。
法定代表人:邱小娟,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属于其民事权利的自主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物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建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