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2612号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萱,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军(系***之夫),1956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琦(系***之子),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军、梅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8日的物业费1734.4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000元(律师费);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底,原告经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北京市丰台区鑫源国际大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物业交接手续。2018年8月,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非法解除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关系并要求原告撤离小区。被告系北京市丰台区鑫源国际大厦小区1号楼07层***室(房屋面积62.36平方米)的业主,物业费每月3元/平方米,被告未交纳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8日的物业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不知道收费的明细,小区内一年的公共收益有100多万,原告服务了三年,收益应该有300多万元,但是没有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移交;第二,原告服务期间消防不合格,2019年1月居委会约消防部门进行检查,因为不合格受到了处罚,小区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维护,新的物业公司花了68万元对消防设施进行了维修;第三,被告门前的公共区域漏水,通知物业,来了人,没有告知漏水的原因也没有进行维修,造成被告室内壁纸有阴湿和损坏,到现在也不知道漏水的原因;第四,房屋内屋顶因为漏水,乳胶漆有脱落,被告自行进行的维修,花了67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6日,***(甲方)与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位置: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7层10号,建筑面积62.36平方米。乙方负责甲方所购买的房屋户门以外的本小区内的公共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年收取,由甲方按照3元/建筑平方米·月向乙方交纳。
2016年1月,亿海物业公司与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物业交接手续,进驻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5月17日,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实,名称变更为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另,***系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鑫源小区1号楼07层***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面积为62.36平方米,物业费每年2244.96元。
庭审中,***认可自2018年1月31日起开始未交纳物业费,称因物业公司不移交公共部位收益,对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及因公共区域漏水等问题造成了其房屋的损坏,故不同意给付物业费,亿海物业公司表示小区的公共收益与支出持平,与业委会之间存在争议,正在诉讼中,尚无结论,消防处罚发生在其公司退出小区之后,之前也进行过消防检查,没有问题,被告屋内的漏水也是原告撤出后发生的,无法确定时间及原因。
上述事实,有物业合同、交接清单、安全检查记录单、照片、公共收益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亿海物业公司与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接手小区物业,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与***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亿海物业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后,***需交纳物业费。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在合同中有约定,亿海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后,未变更物业费标准,***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提出的公共收益交接问题,鉴于小区业委会已经代表小区业主起诉原告,可另案解决,故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提出的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在原告撤出之后发生,无法直接判断责任主体,关于***屋内墙壁渗水及漏水等问题,系由其房屋物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虽然***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但不能否定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且因物业服务具有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的特点,如提供的服务不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构成物业管理费减免的理由,故***不交费的抗辩理由,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律师费,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确存在可能不当的行为,导致被告家中受损,现与小区业委会亦有纠纷未处理完毕,被告以此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能妥善解决,并导致矛盾升级,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期间的物业费1734.46元;
二、驳回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