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1432号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黎明村大礼路北侧村西侧门牌(5)号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萱,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鑫源小区1号楼12层1202室。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物业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1494.1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2009年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底,经与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开发商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协商一致,为北京市丰台区鑫源国际大厦小区(以下简称鑫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6年1月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含财务、固定资产等)。原告在与恒信公司交接后为鑫源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8月份,鑫源小区新成立了业主大会,非法解除与原告物业服务关系并要求原告撤离小区,原告在抗争无效后只能无奈撤离小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及其他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至今。另,被告系鑫源小区的业主,其房产属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尚欠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的物业费。综上所述,原告为鑫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辩称,我对房屋面积无异议。原告之前未通知我交纳费用,没有尽到征收的义务,几年之后将我起诉至法院。原告的服务不到位,消防验收不到位,未给我2017年的供暖费发票。物业管井暖气阀门关掉,我一年没有用上暖气。车位消防验收不到位,将我的车位换了。综上,我同意交纳一半的物业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丰台区成寿寺路鑫源小区1号楼12层1202号房屋(以下简称1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53.72平方米。
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初,恒信公司将鑫源小区物业移交给亿海物业公司,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亿海物业公司提交了五张交接单,每张交接单上均有恒信公司和亿海物业公司盖章确认。亿海物业公司称自2016年1月起,其开始为鑫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其于2018年11月8日撤出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5月17日,亿海物业公司的名称由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另查,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亿海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停止为鑫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认定亿海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酌情对物业费进行减免。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实物业服务且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前期物业恒信公司将物业服务交接给亿海物业公司,亿海物业公司自2016年初至2018年11月8日为***所有的1202号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亿海物业公司与***之间形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需交纳物业费。关于物业费的标准和数额,根据本院已生效的类案判决予以确定。关于亿海物业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44.74元;
二、驳回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胡洋旭
书  记  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