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8476号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北侧村西侧门牌5号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物业管理费费用5526.2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亿海公司为2009年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底,经与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开发商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协商一致,为北京市丰台区鑫源国际大厦小区(以下简称鑫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了物业交接手续(含财务、固定资产等)。亿海公司在与恒信公司交接后为鑫源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8月份,鑫源小区新成立了业主大会,非法解除与亿海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并要求撤离小区,亿海公司在抗争无效后只能无奈撤离小区。亿海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及其它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至今。另,**系鑫源小区1号楼1-1309室(房产面积为53.72平方米)的业主,其房产属于亿海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费为每月3元/m2,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总计拖欠物业管理费5526.24元。综上所述,亿海公司为鑫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向亿海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亿海公司催缴多次无果,故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辩称,不同意亿海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亿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次,亿海公司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其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家中卫生间漏水问题未予解决,门口地砖问题未予及时处理,燃气报警后物业并未上门查看,及其他问题均显示其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综上,其要求驳回亿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亿海物业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停止为鑫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建筑面积为53.72平方米,房屋产权人为**。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初,恒信公司将鑫源小区物业移交给亿海公司,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亿海公司提交了五张交接单,每张交接单上均有恒信公司和亿海公司盖章确认。亿海公司称自2016年1月起,其开始为鑫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其于2018年11月8日撤出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5月17日,亿海公司的名称由溢海(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庭审中,亿海公司称在2021年1月31日批量向本院邮寄立案材料,其中包括本案起诉**的案件。亿海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出具物流记录及邮寄单签收照片。物流记录及邮寄单签收照片中未显示邮寄立案材料中包含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于涉诉期间内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亿海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间截至2018年11月8日。亿海公司未提交催缴物业费的证据,其提交的物流记录及邮寄单签收照片中未显示邮寄立案材料中包含本案,不导致本案对**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亿海公司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亦就此提出时效抗辩,故对于亿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亿海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