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江南商贸城A区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武卿,该公司总经理。
********与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6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883元,执行案件受理费63.24元,本案合计执行10,946.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案件受理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3月15日共七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保险及民政部门发起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收益性保险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浦发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部账户上有27,950元存款,但此账户于2021年8月已被温宿县人民法院保全冻结。除此之外其他银行无开设账户。另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件,总申请执行标的24万余元。目前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市中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其出示了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单位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的意见。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 尔江·马金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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