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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5民初2159号原告:***,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杭州言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区。法定代表人:侯平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与被告杭州言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实收2030元),由***负担。审判员张静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