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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6553号 原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128号自编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9RW4M。 法定代表人:**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州大街133号南昌万达城十二区27#办公楼2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9B9MY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2995478.1元;2.判令被告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3月11日的违约金210145.02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四倍LPR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担保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2中的违约金变更为210310.54元,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答辩:第一,租金中的拉杆HG-30HG-60的单价有异议,市场行情是以吨位结算,而不是以个数结算。第二,违约金方面,出租方未提出过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1日,原告(乙方、出租方)与被告(甲方、承租方)签订《盘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10318001)。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产品名称、规格、单价、租赁数量,约定了立竿、横竿、斜竿等材料的计费重量和出租单价。其中,立竿、横竿、斜竿的出租单价为6.67元/吨/天;横竿HG-30、横竿HG-60、基座、可调上托的出租单价为0.11元/个/天;钢管的出租单价为4.67元/吨/天;钢管顶托的出租单价为0.04元/个/天;钢管扣件的出租单价为0.009元/个/天;架子的出租单价为0.10元/个/天;备注:由于48系列盘扣市场原因及规则(1)点根数按计费重量结算租金;所有材质和厚度合同中均有证明;(2)租用方提货数量、日期以提货单为准;(3)单批次提货数量不得低于30吨;(4)损坏、遗失赔偿具体见附表(一);(5)租赁物赔偿时按市场新产品价格赔偿;(6)钢管按300米/吨计算租金。第二条运输方式:乙方负责所有材料进场和退场运输费用,甲方负责所有租赁的材料入场及退场装车和卸车,退场按乙方要求每件数量打包,如甲方打包不符合乙方标准,需要乙方按打包85元/件(不含税)支付给乙方打包费。第三条租赁期限:甲方租用乙方建筑器材,实际数量以现场点收为准。租赁期间届满,甲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甲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退租时甲方需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配合甲方进行退租工作,以退货单上日期为本次计费的结束日。第四条结算方式: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以发货单与退货单现场点收日期为结算凭据。每车次起租时间最少为90天,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租金,超出90天按实际天数计租。每月结算租金一次,次月10日之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十日不支付租金,乙方有权每日按未付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随时将材料运出甲方工地,或拒绝按甲方所需求的时间供货和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六条租赁物资验收方法:甲方在提货时由经办人点清数量,验收质量,如有异议及时向乙方更换,甲方经办人在发货单上的签字视为对数量和质量合格的确认。乙方概不承担使用中的任何责任。第八条:承租方退清所有周转材后,剩余租赁费及赔偿款需在一个月内付清。超出一个月,每天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 原告向本院提交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的周转材料明细清单,其中载明了各项材料的租退日期、品名/规格、进场数量、结算数量、租期、不含税金额等详细信息。2021年12月的结算单上载明本期结算金额290457.47元;上期结算金额3667117.93元;累计已付金额-962097.3元;累计结算金额2995478.1元。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的结算单均有原被告双方的公章;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结算单均有原告的公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庭审中,被告陈述租金累计支付了96万多,还剩下299万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签订《盘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租赁,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2995478.1元未支付。被告抗辩租金中的拉杆HG-30HG-60的单价有异议,市场行情是以吨位结算,而不是以个数结算,但签订合同及结算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2995478.1元,被告在庭审中对此金额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原告主张违约金分段计算,截止2022年3月11日的违约金为210145.02元,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对违约金并未确认,故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以299547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2995478.1元及违约金(以299547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瑞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