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风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1号亚夏汽车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012867N。
法定代表人:郭志。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风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风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风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31元(其中双倍工资差额23244.6元,经济补偿4078元,2017年7月份工资2062.4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34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