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投博兰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634号
原告: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胡同XX号楼)13楼13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宋静姝。
被告: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博兰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丰上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后收取26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香珏
打印:王欣校对:王欣2021年月日送达
1